Close-up of a smartphone screen showing various social media app icons such as Facebook and Twitter.

網紅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,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,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

財政部訂定「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」

自 114 年 9 月 10 日起,網紅從各類網路平台(YouTube、IG、抖音、Twitch 等)取得的分潤性質收入,均需依規定辦理營業稅。

該局舉例說明 :